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海南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费文书的公告(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6〕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海南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费文书的公告(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6〕第50号)
海口龙 华区 税送达 公告〔 20 26 〕第 50 号
海南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60100MA5TM2A95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 你下列涉费文书进行 公告送达,自 本 公告 发布 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海口龙华税社限缴通〔 2026〕03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 六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 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应缴费额 适用)
海口龙华 税社限缴通〔 2026〕03415号
用人单位全称: 海南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60100MA5TM2A954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 你单位 截至 2026 年 03 月 23日 应缴未缴 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5 月,2022 年 12月,2023 年 01 月至 2024 年 06 月的社会保险费 103172.24元,限于 2026 年 04 月 07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并缴纳自欠缴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 的,我 局 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依法 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 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上一级税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 自收到本通知 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